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消防、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機械、特種設備等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昆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本市安全生產舉報的獎勵工作,其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安全生產舉報的獎勵工作。
安監、工信、交運、公安、住建、國土、工商、質監、消防等部門分別負責受理、核查本行業領域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等方面的舉報事項。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及個人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
第六條 發現以下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級有關部門舉報:
(一)煤礦。證照不全違法開采生產的;被關閉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停產整頓期間未達安全生產標準、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被兼并重組煤礦需要變更相關證照而未按規定變更擅自組織生產的;在建、改擴建項目不按程序申報,擅自開工建設的;未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者礦山設計組織生產的;水害威脅嚴重、煤層易自燃發火的礦井防治措施不落實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違法違規建設的。
舉報受理單位: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舉報電話:63128336,地址:昆明市呈貢區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4號樓642室,郵編:650500。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運輸單位非法違法從事客貨運輸的;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舉報受理單位:昆明市交通運輸局,舉報電話:64136413,地址:昆明市呈貢區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4號樓2樓,郵編:650500。
(三)道路交通。駕駛非法拼裝、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校車的;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未經批準組織道路賽車活動的;客運車輛超員20%以上的;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的;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摩托車、拖拉機違法載人的;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舉報受理單位: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舉報電話:63163221,地址:昆明市塘雙路9號,郵編:650011。
(四)消防。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擅自停用、拆除、埋壓、圈占、遮擋消防設施或者是占用、堵塞、封閉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人員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的。
舉報受理單位: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隊,舉報電話:96119,地址:昆明市五華區紅錦路53號,郵編:650222。
(五)建筑施工。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的;施工單位無相關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書,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未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備案的;安全文明措施費未專款專用的;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并有可能造成較嚴重后果的其它行為。
舉報受理單位: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電話:63137271,地址:昆明市呈貢區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4號樓4樓,郵編:650500。
(六)民用爆炸物品。違法跨境運輸黑火藥、引火線,以及將煙花爆竹產品與黑火藥、引火線混裝運輸的;非法從事民用爆炸物品制造、買賣、儲存、運輸的;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
舉報受理單位:昆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舉報電話:65849110,地址:昆明市五華區霖雨路107號,郵編:650224。
(七)礦產資源開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
舉報受理單位:昆明市國土資源管理行政執法支隊,舉報電話:12336,地址:昆明市五華區錢局街83號,郵編:650031。
(八)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及特種設備。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的;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或者未經檢驗以及檢驗不合格的危險物品包裝物、容器的;非法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特種設備的。
舉報受理單位:昆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電話:12365,地址:昆明市西山區滇池路768號,郵編:650228。
(九)無照生產經營。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舉報受理單位: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電話:12315,地址:昆明市滇池路38號,郵編:650034。
第七條 發現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業有下列非法違法行為之一的,可以向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一)非煤礦山。地質勘查單位、采掘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從事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設施設計、竣工驗收投入運行的;未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未進行評估或者評估未通過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整改而繼續生產、經營的;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的。
(三)煙花爆竹。違法生產經營禮花彈或者違規使用氯酸鉀的;非法違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
(四)冶金。違法違規在煤氣區域進行作業的;違法違規在有限空間進行作業的;違法違規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作業的;違法違規進行高溫熔融金屬作業的。
(五)職業危害。作業場所有害物質超標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缺乏的。
(六)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虛假證明的。
(七)瞞報、謊報安全生產事故,或者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舉報受理單位: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電話:12350,地址:昆明市呈貢區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8號樓370室,郵編:650500。
第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或者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可以根據所屬行業分別向第六條、第七條中規定的部門舉報。
第九條 以下情形不屬于本辦法的獎勵范圍:
(一)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查處的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的舉報;
(二)從事安全監管工作人員的舉報;
(三)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
(四)受害者及其親屬的舉報;
(五)有關部門轉辦的信訪件;
(六)不屬于本辦法舉報范圍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經調查屬實的,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按照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1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第三章 舉報和受理
第十一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電話、書信、短信、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十二條 舉報人的舉報應當包括違法事實及與之有關的證據材料、被舉報人的名稱(姓名)及地址、電話等可供核實的有效信息和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市級各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組織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安全生產舉報事項應當移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涉及需要多部門協調配合進行查處的舉報事項,市級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對推諉扯皮的部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形成專報報市政府,按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十五條 舉報調查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
(三)調查核實工作結束,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安全生產事故的舉報處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舉報登記。受理舉報的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事項進行登記,屬于管轄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立案調查;不屬于管轄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材料移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二)案件調查。受理舉報的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舉報事項,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三)審理決定。負責調查的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案件調查做出結論意見或者處理決定。
(四)案件反饋。負責調查的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將簡要案情、處理結果于審理決定做出后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五)案件歸檔。負責調查的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歸檔,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舉報獎勵的實施
第十八條 市級有關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經調查屬實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后10日內將舉報事項、證據材料、處理結果、獎金發放審批表等資料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并按照本辦法規定擬定獎金數額、說明獎勵依據,填寫《昆明市安全生產舉報獎金審批表》后,報市安全生產委會辦公室審批。
第十九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接到有關單位調查處理及獎勵實施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并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經批準給予獎勵的,應當于批準之日起10日內通知舉報人辦理有關領取手續。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有效證件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條 同一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原則上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其他人員給予表揚;對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的,獎金合計總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同時向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舉報的,由負責案件調查的部門向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實施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舉報人的舉報事項不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實施獎勵的,舉報人可以向昆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電話:63165398。
第二十二條 市級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并按實際保障獎勵經費。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只能用于對安全生產舉報人實施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受理舉報的市級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人向市級有關部門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發放獎金、冒領獎金、收受或者變相收受舉報人獎金回報的;
(二)挪用、侵吞舉報人沒有領取的獎金的;
(三)捏造舉報人、指使或者教唆他人冒充舉報人領取獎金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者舉報材料泄漏,給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舉報人或者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的規定認定。
有關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對該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3日起施行。